三方協議毀約要付違約金嗎(三方協議毀約要付違約金合法嗎)
李雷是某名牌大學大四學生,在校期間與學校、A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協議》約定李雷畢業后到A公司工作,如果李雷不到A公司工作,將視為違約,賠償A公司3萬元的違約金。最近,李雷考上家鄉的公務員,開始糾結起來,去A公司工作吧,將失去鐵飯碗的機會;不去A公司工作,可能會面臨3萬元的賠償,3萬元會使本不富裕的李雷家雪上加霜。這種情況,不去A公司工作,是否需要賠償A公司違約金呢?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賠償A公司3萬元的違約金。因為李雷、學校與A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屬于當事人三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如果李雷不去A公司上班,將屬于《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的“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就沒有既不需要賠償,又能當公務員的兩全其美的辦法嗎?這里,我教你一招。
如果李雷到A公司上班,一般都會有試用期,且李雷和A公司將成為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李雷可以先到A公司上班,上班后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這時再解除合同就不屬于違約了,也不用賠償違約金。解除合同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去當公務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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