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違約100萬)
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網友咨詢:
本人現在目前在一個公司已經辭職,但是公司的老板為了某種原因跟我簽署了一份保密協議,必須要簽署否則剩下的錢拿不到手,所以就簽署了。這份協議上規定我不得在離職后干與他同類的行業,全部都是要求我的,但是我覺得作為簽署保密協議必須要給予我經濟補償才行,這樣才會生效。所以,我想咨詢一下,專家,不知道現在這類保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湖北山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律師事務所程大鵬律師解答:
保密協議首先要體現公平,公平合理的保密協議當然應當遵守。但是單位在約束員工離職后的保密義務時,同時應當履行給員工適當補償的義務,而不是控制你尚未結清的工資或其他費用。公司的做法顯然不合理。可以跟公司提出補償,如果公司拒絕,你可以拒絕遵守。
程大鵬律師解析:
按實際情況,員工保密協議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約定,是受到法律效力的。另外,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武漢諍法達企業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合伙人,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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