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身份證遺失后,被他人冒用注冊公司,關于被冒用人如何維權的問題,此前筆者分享了一篇關于通過商事訴訟途徑維權成功的案例,在筆者執(zhí)業(yè)的過程中陸續(xù)有委托人咨詢是否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予以維權,筆者檢索了上海市從2023年起至2023年7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被冒用人起訴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43個案例,發(fā)現最終勝訴的案例僅為2例(均為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案號為(2023)滬7101行初640號;(2023)滬 7101 行初 766 號),其余案例均為敗訴案例,敗訴的原因包含如下幾點:

1、訴訟時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只對申請文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難以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具有違法性;

3、被冒用人無法提供身份證遺失、被偷或被盜的報警記錄,無法證明對自身身份證件盡到了妥善保管義務;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三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以作為公司登記行為之基礎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作出如下處理:對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問題,可以根據有效證據在行政訴訟中予以認定;對涉及真實性以外的民事爭議,可以告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因此,被冒用人可按現行公法、私法相關規(guī)定另行尋求救濟,維護其合法權益。

此外,筆者結合自身代理類似案件的經驗,認為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十分困難。

裁判觀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起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起訴人被登記為勤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為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而起訴人直至2023年1月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請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

一、案件基本事實:

起訴人趙長霞訴稱,其身份證于2010年9月在黃浦區(qū)的批發(fā)市場內被盜,當時向市場民警報案后,做了身份登記并留了電話,民警告知找到之后會聯系起訴人。2023年7月份左右,有自稱是緝毒大隊的人聯系起訴人,告知其身份證被冒用注冊了公司,該公司存在非法開發(fā)票的行為,要求起訴人協助調查。當時起訴人以為是騙子,遂不予理睬。同年11月份,起訴人因工作需要想注冊公司時,得知自己在稅務是非正常戶,無法注冊公司,于是起訴人聯系了緝毒大隊,得知自己的身份證已經被冒用注冊成立了上海市勤奪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奪公司)。后來,在緝毒大隊為起訴人開具了冒用證明后,起訴人才得以成立了新公司。2023年10月,起訴人在為新公司做三證合一時發(fā)現趙長霞的名字已經被納入國家局黑名單。起訴人認為自己的身份證在被盜的情況下,被冒用成立了公司,這個行為已經侵犯了起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撤銷上海市金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起訴人登記為上海勤奪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為。

二、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三、裁判結果

一審:對趙長霞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23)滬0116行初6號;(2023)滬01行終2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