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財產保全規定第十五條理解(最高法院財產保全規定2023)
原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被告申請財產保全,以避免日后被告轉移財產導致難以執行,或者情況緊急的,可以在訴訟之前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對被申請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那么對于保全財產,申請人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網友咨詢:
原告申請了訴訟保全,法院也同意了,對被告的房屋進行了查封,對于查封的財產,申請人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北京乾成杭州律師事務所曹仕鋮律師解答:
優先受償權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沒有規定財產保全的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并不因此獲得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仍能要求強制執行。當然,其他債權人必須持有有效法律文書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財產保全不同于財產擔保,擔保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可以排斥其他債權,財產保全僅為一種訴訟保障制度。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并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優先權。在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沒有理由因法院的職權行為而取得優先權。
2、申請人對保全的財產無優先受償權,在債務人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時,應同其他債權人共同按比例參與對保全財產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曹仕鋮律師解析: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于給付之訴。
2.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3.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曹仕鋮律師:北京乾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執業8年,期間承辦大量在有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刑事有效辯護及具有實質效果案件達80%以上。擅長經濟類及涉及財務類刑事案件,上市公司并購及民刑交叉復雜案件談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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