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全文(最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
民事訴訟中,對于一些專業性問題,可能通過司法鑒定進行相關事實的確認。實踐中,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分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不論是當事人申請,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最終司法鑒定程序啟動的決定權力,歸屬于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鑒定,也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只有對案件審理有意義的鑒定申請,人民法院才會準許。與案件無關,或無意義的鑒定申請,人民法院有權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也要先考慮當事人對鑒定的意見,然后再對鑒定人進行選擇。
一、鑒定人的確定,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見
2001年證據規則,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鑒定程序與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在鑒定人的選擇上,規定首先由當事人協商選擇。考慮到訴訟當事人間利益沖突,可能無法就鑒定人的選定產生一致意見。2001年證據規則還規定,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程序,依照當事人舉證制度處理。若對自己主張的事實,不申請鑒定,又無其他證據提供,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事實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當事人不配合鑒定,也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當事人申請鑒定以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人民法院在符合依職權調查的法定條件下,即審理案件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及公益訴訟等情況,需要對相關事實進行鑒定,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
在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時,可以事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原則上,人民法院在依職權委托鑒定,聽取當事人意見,系出于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考慮。不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事人的利益并不一定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保持一致。故對當事人的意見可以聽取,并適當參考。當事人的意見在這里不具備決定性。
二、對鑒定人的選擇范圍
鑒定人的選擇范圍并不是沒有限制的。人民法院在鑒定人選任上采取了確定鑒定人名冊的方法。通過鑒定人名冊來,圈定鑒定人的選擇范圍。
一般情況下,各地法院制作的鑒定人名冊主要以鑒定機構為主體。但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對于鑒定人的理解不再局限于鑒定機構。具備鑒定資格的自然人,也可以成為獨立的鑒定主體。
事實上,在案件類型越來越復雜的情況下,一些對專業領域較為深入的鑒定,鑒定機構也可能無力給出專業意見。此時,就需要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對相關事實從專業角度給出意見。而這些專家長期從事專業工作,本身并不在鑒定機構從業。其在參與相關案件時,就會出現制度上的障礙。也正是考慮到這一問題,民事訴訟法將鑒定人的范圍從鑒定機構延伸到了自然人。
三、對于證據規則鑒定程序的理解
證據規則中所規定的鑒定程序,不論當事人申請,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均應理解為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程序。實踐中,存在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
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系當事人自已的行為,不受證據規則的程序限制。自行委托的鑒定,需要從證據本身以及當事人質證意見進行審查。
根據新證據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機構或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若另一方當事人存在異議的,一般情況下放寬對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審查限制。原則上還是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個在審判程序進行鑒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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