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算報警他也坐不了牢”,那就這樣算了嗎?
前幾天,橙律師的一位朋友在合租房里遭遇了隔壁租戶的騷擾。
當她半夜在自己房間里突然驚醒時,發現隔壁男的租戶不知道用了什么方式,在酒后闖進了她本已上鎖的房間,站在她的床前。她強自鎮定地與用意不明的男租戶周旋一夜,打發走了那人。
然而,第二天她尋求事后救濟時,卻被有關方面反問:“你想要什么結果?想讓他坐牢嗎?他這種行為還坐不了牢!”對方的反應讓她感到很迷惑,如果騷擾者的行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需要坐牢的地步,難道就等于責任無可追究嗎?
她的疑問,也是許多女性埋藏在心里的疑問。當我們在各種情境中被冒犯、被傷害,但加害者被認定沒有達到犯罪標準時,其行為就更容易被認作是“小事”,似乎就可以不遵循“依法定罰”的法治邏輯,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生活邏輯。
“為什么警察不管這個?”“這么嚴重的行為,怎么才拘留啊?”“這都坐不了牢?”……在看到一系列社會事件時,橙律師也經常被朋友問到這些問題。
這些看似很簡單的問題,其實涉及中國大陸地區法律體系的劃分。為了幫助大家理解這些問題背后的體系性,橙律師想用這篇小短文,為大家講講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部門法的區分與銜接問題。理解了這三大法律部門的區分,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多樣的處罰措施,并在合適時選擇不同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坐牢是什么性質的處罰措施?
處罰措施只有坐牢一種嗎?
有一定法律基礎的朋友看到這個問題也許會啞然失笑:“坐牢”看字面意思就是進監獄服刑,這個問題為什么要專門寫篇短文來回答呢?
橙律師認為,要想理解“坐牢/服刑”這一概念,就需要把它放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體系中來解釋。
法學通說認為,大陸地區的法律體系包括三大部門:刑法、民法、行政法。同時,這三大部門法還有配套的程序法/訴訟法。例如,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就規定了哪些證據可以在庭審中使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刑事程序中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中國法律體系概述圖。 圖 / 百度
這樣說起來或許有些抽象,因此橙律師將通過舉例的方式為大家大致介紹這三大部門法涉及的內容。
我國的刑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一些單行刑法。(所謂的單行刑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外,規定某一類或某幾類特殊罪名的立法,例如《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犯下諸如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等最嚴重的、危害社會的罪犯,都受到刑事處罰。
這些處罰,重則包括死刑和無期/有期徒刑,輕則包括管制、拘役和一些附加刑(如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所以,卡片開頭所說的“坐牢”,就是刑事處罰的一種,一般指的是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這兩類。
而我國的民法,則主要見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事項“你就算報警他也坐不了牢”,那就這樣算了嗎?,都受到民法調整。 例如,我們借款時用到的借款合同,買車買房時涉及的買賣合同,都由《民法典》(合同編)規范。
當然,《民法典》也規定了一系列法定權利。如果出現了侵犯權利、合同違約的事項,受害者可以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相關方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
行政法可能對大家來說有點陌生,因為我國沒有行政法典,所以行政法的有關規定,散見于《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
但大家其實與行政法打交道的機會卻很多:違章停車、超速、闖紅燈后去交的罰款,都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除此之外,行政拘留、警告、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等措施,也都屬于常見的行政處罰。
圖 / 《守護解放西》
《守護解放西》第一季第七集有一個案例,男子熊某在酒吧對多名女性“咸豬手”,經警方調查,熊某被處以行政處罰。
大家可能會好奇:知道這三大部門法的大致區分,對于回答我們最開始的“坐牢”問題,有什么幫助呢?
答案是,開頭的那句“他這種行為坐不了牢”,雖然很可能是一句正確的答復,但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在開頭的例子里,該醉酒男子的情節可能確實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行政法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坐不了牢”從來不意味著“處罰不了”,犯罪和違法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在各自領域需要分別判斷。
事實上,我們會發現,很多受到刑法管轄的行為,在情節不那么嚴重的情況下,可能受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內的行政法律體系的規制。譬如,扒手盜竊了500塊錢,這在數額上不構成《刑法》中的盜竊罪,但這一行為卻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于不同的處罰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所以就同一個違法行為,一個人可能先后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嫌疑人可能先被處以行政拘留,后經過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其情節嚴重,最終被起訴判刑——在近年來的許多社會新聞中,我們都會發現類似的處理。
行政拘留并不意味著對加害人處罰的結束,也不排除對加害人刑事處罰的可能性。
所以,當我們在受到侵害尋求救濟時,不妨從不同的部門法出發,去查詢資料或者咨詢律師。
我們可以試著問問:在我報警后,侵害我的人可能被刑事處罰嗎?如果警察說不構成刑事犯罪,那可以對ta進行行政處罰嗎?
如果不對ta進行行政處罰,我們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后續考慮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請上級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這一不予受理、不予處罰的做法進行再次裁量。
再或者,我們也可以問問加害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在民法上有沒有救濟途徑。
總而言之,“不坐牢”并不意味著侵害者“不違法”“無責任”。橙律師建議,大家在遇到相關情形的時候,不妨考量、查詢、咨詢這三個部門法上各自的救濟途徑,多管齊下地、更有針對性地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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