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提供證明文件罪立案標準(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罪法條)
刑事合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合規不起訴案例探析
無論是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多省份推廣,還是《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發布,亦或是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的成立,都預示著一個明顯的信號—— 企業刑事合規已成為構建企業合規體系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下面就一起刑事合規不起訴案件進行案例探析:
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于2023年6月10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以來,受麗水A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委托,浙江B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對A公司*園房地產相關項目開展造價結算審計。在簽訂合同過程中,B公司董事長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某某約定,在*園景觀工程造價審計中為A公司出具陰陽兩份《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在*園景觀工程造價審計過程中,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童某某、溫某某在張某某等人指使下,違背客觀、公正、獨立審計原則,出具了三份虛假《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2023年8月1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童某某、溫某某按照約定,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虛假《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之信咨詢YQ[2023]023號),審定造價為人民幣4106.6036萬元,與虛假的《*園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4106.6036萬元相一致。隨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童某某、溫某某在未進行嚴格必要現場勘查,且明知送審材料綜合單價虛高、合同無下浮率、重復申報工程量等大量異常的情況下,向A公司出具了與真實造價嚴重不符的兩份虛假《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之信咨詢YQ[2023]023-1、2號),審定沈向東、徐建鋒承建的*園景觀工程項目造價分別為人民幣1834.8214萬元、1930.2589萬元,出具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之信咨詢YQ[2023]022-11),審定沈向東承建的《*園室外排水補充合同》部分景觀工程項目造價為人民幣470.7065萬元。經浙江方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上述A公司*園景觀工程造價為3008.6588萬元,其中沈向東、徐建鋒承建項目造價分別為1670.0274萬元、1338.6314萬元。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于2023年1月9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后,A公司對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對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23年8月25日,B公司啟動企業合規建設工作,在合規建設監督組的監督下,于2023年12月20日完成了合規建設工作,并通過監督考察,已符合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要求。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查證屬實的書證,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最終檢察院認為,浙江A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提供審計服務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的工程造價審計文件,情節嚴重,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身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但綜合全案,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已獲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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