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偵查管轄回避規(guī)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guī)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jiān)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xié)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qū)域發(fā)生的犯罪;

(二)針對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訊、電力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

(三)鐵路運輸企業(yè)職工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的犯罪。

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fā)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xié)定確定管轄,沒有協(xié)定的,由犯罪發(fā)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三條 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偵查管轄回避規(guī)定,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yè)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yè)在裝卸作業(yè)、線路維修等方面發(fā)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guī),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yè)財產權屬發(fā)生爭議的糾紛。

二、刑事案件怎樣確定由哪個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管轄的確定:對于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犯罪地包括犯罪做法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所謂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包括一人犯數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必要的時候,是指對查清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及時處理案件更為有利等情況。

三、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guī)定,無論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還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都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它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因此,一般指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情節(jié)、手段和危害結果以及有沒有遺漏罪行或者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它是指證明犯罪事實情節(jié)的每一個證據來源可靠,經核實無誤,證據與案件之間聯系清楚,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鏈條環(huán)環(huán)相扣,足以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

3.法律手續(xù)完備。法律手續(xù)完備,同樣是偵查終結必不可少的條件。它是依法辦案的依據,是保證偵查質量的前提。如果發(fā)現有遺漏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補充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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