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刑事律師: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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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注:參考浙江2023標準,2023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注:參考浙江2023標準,2023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