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對方寧愿坐牢(刑事律師請一次多少錢)
輕傷對方寧愿坐牢(刑事律師請一次多少錢)
法制日報記者 徐鵬
因表妹與龍某發生交通事故,田某與朋友韓某某(另案處理)趕到現場“助威”,雙方爭執后兩人將龍某打傷。后經法醫鑒定,龍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一起原本普通的糾紛,因為田某的不理智行為最后鬧上了法庭。田某雖多次托人找龍某協商賠償,但龍某始終態度強硬,表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作為被害人出庭,一定要看到田某認罪服法。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本案系因生活中偶發的小事故引起,田某雖一時逞強欺人觸犯刑律,然其在訴訟過程中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錯誤,積極籌措了遠高于法定賠償數額的8萬元賠償款交至法院,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而龍某就是不接受對方的賠償諒解。后經法官講法釋理,龍某解開心結。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田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其無犯罪前科,歸案后坦白認罪,并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是刑事案件量刑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但并不構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法定要件。刑事訴訟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此予以明確,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對因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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