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的認定標準問題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條件是什么?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涉嫌非法拘禁罪偵查人員需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五、涉嫌非法拘禁罪民事賠償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六、涉嫌非法拘禁罪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七、涉嫌非法拘禁罪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條件是什么?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八、涉嫌非法拘禁罪開庭后可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非法拘禁的認定標準問題已經在上文進行了詳細解答,一般低于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從重量刑。閱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