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明知是借名貸款還放款,是否構成犯罪?

銀行明知是借名貸款還放款,是有可能會構成犯罪的銀行工作人員幫助借名貸款詐騙的,以貸款詐騙罪共犯定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量刑。這種情況一般構成從犯,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銀行信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借錢,屬于違規嗎

屬于違法行為的。只能說是以權私,銀行只能責令該信貸員把錢還上,同時客戶可以要求他償還利息,不僅個人要受到處罰,負責的銀行也要受到銀監會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是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三、銀行員工借錢給朋友違法嗎

法律分析:

公職人員有息借貸是不違法的。但是所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同期貸款利息的利率的4倍。如果超過4倍,算做高利貸,則不受法律保護,是違法的行為,且所借貸資金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在借名貸款中,放款方知道是借名貸款的情況下仍然放款,那么放款方就存在違法放貸的情況。而放款方嚴格履行了審核,但是并未察覺存在借名貸款的情況,這時候放款了,就不屬于違法放貸,只能說放款方審核不力。實際上,放款方只要按照流程嚴格審查,借名貸款是很容易審查出來的,因此在實際的案例中,放款給借名貸款,就屬于違法放貸。所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同期貸款利息的利率的4倍。如果超過4倍,算做高利貸,則不受法律保護,是違法的行為,且所借貸資金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如果觸犯刑法的,可能會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

銀行明知是借名貸款還放款,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答,貸款詐騙罪是有可能由銀行來構成的,因為銀行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幫助的話,將會構成犯罪行為的共犯。如果您還需要咨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