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要判刑,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然而,寶山區檢察院不久前辦了一個案子,喝了酒沒開車的袁某,卻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了刑。聽起來有點離奇。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話還得從去年10月一個晚上說起。袁某和王某等一行人飯飽酒足之后,又去酒吧唱歌喝酒,直到凌晨1點多,大家決定找個賓館休息。

此時,王某提出由他開車,在場的人都在勸阻,但王某仍然堅持。車是袁某的,袁某拗不過,就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王某,自己則坐在車輛后排。

配圖,圖文無關

王某駕駛袁某的車輛行駛至一路口時,遇民警設卡查酒駕。王某駕駛的車輛被查獲。經查,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1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寶山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車主酒后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只因他的這個舉動……,王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危險駕駛罪對其提起公訴。

而袁某作為車輛實際車主,在明知王某已經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王某,致使其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也犯了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日前,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王某、袁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分別判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自己做到喝酒后不開車外,還要注意,不能教唆、脅迫他人酒后開車,也不能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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