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淘寶:虛構交易商品或服務,騙他人點付款鏈接騙取財物
這篇文章知識點為您總結歸納如下:淘寶的虛假交易、淘寶店鋪涉嫌虛假交易
文章摘要:淘寶:虛構交易商品或服務,騙他人點付款鏈接騙取財物,是詐騙罪指導案例27號 臧某某等盜竊、詐騙案(摘錄)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關于被告人臧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非法獲取被害人金某的網銀賬戶內元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詐騙罪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臧某某和被告人鄭某某在得知金某網銀賬戶內有款后,即產生了通過植入計算機程序非法占有目的;
淘寶:虛構交易商品或服務,騙他人點付款鏈接騙取財物,是詐騙罪
指導案例27號 臧某某等盜竊、詐騙案(摘錄)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既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又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財物行為的定性,應從行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物意識方面區分盜竊與詐騙。
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詐騙行為只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愿”交付財物的,就應當認定為盜竊;如果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盜竊行為只是輔助手段的,就應當認定為詐騙。
在信息網絡情形下,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上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行為人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為支付貨款點擊付款鏈接而獲取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臧某某、鄭某某使用預設計算機程序并植入的方法原標題:淘寶:虛構交易商品或服務,騙他人點付款鏈接騙取財物,秘密竊取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巨額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
臧某某、鄭某某和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開設虛假的網絡店鋪和利用偽造的購物鏈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貨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對臧某某、鄭某某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
關于被告人臧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非法獲取被害人金某的網銀賬戶內元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詐騙罪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臧某某和被告人鄭某某在得知金某網銀賬戶內有款后,即產生了通過植入計算機程序非法占有目的;隨后在網絡聊天中誘導金某同意支付1元錢,而實際上制作了一個表面付款“1元”卻支付元的假淘寶網鏈接,致使金某點擊后,其網銀賬戶內元即被非法轉移到臧某某的注冊賬戶中,對此金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