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程序是什么?
一、申請國家賠償程序是什么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
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屬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
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逮捕后,無罪釋放屬于上面的情形
(1),而不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二、被錯誤逮捕后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因而在刑事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具體表現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監獄等。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
若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決定逮捕的,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若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或者在其自行偵查的案件中錯誤決定逮捕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的話,需要自己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的申請,同時賠償義務機關需要在兩個月的時間之內來進行審核并且作出決定。
當事人如果說對賠償的數額不滿意有異議的情況之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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