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最新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販毒罪最新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販毒案件辯護詞首先應當寫明指派誰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現依照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其次,寫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理由;
最后,由辯護人簽字并且寫明時間。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販毒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販毒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販毒罪的對象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販毒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販毒,銷售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銷售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
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那里獲得物質利益。
銷售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行為人可以要求對方購買,也可以要求行為人轉讓;
可以直接或間接交付給對方;
3、販毒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販毒罪的主體。
十四歲以下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販毒罪主觀上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毒罪。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利用實施販賣,則不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但對于當事人也是可以寫辯護詞來減輕自己的責任,一般在寫時就需要把案件的經過,認錯的態度,以及還有相關的辯護意見,法律的依據注明清楚,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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