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材料有哪些?
一、申請國家賠償材料有哪些
國家賠償申請材料主要有:
1、國家賠償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賠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3、委托起訴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代理權限。
代理人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當提供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函,以及經核對無異的律師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復印件;
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提供身份關系證明,以及經核對無異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代理人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供代理人系申請人工作人員的證明,以及經核對無異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函,以及經核對無異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與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出副本。
5、涉外案件還需要提交的材料參照民事訴訟執行。
二、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的期限是多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任何認為自己滿足了獲得國家賠償條件的公民,若是想要獲得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賠償金,那么就需要在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賠償請求。
該請求若是被受理,那么受理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左右做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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