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原相關司法解釋如何銜接適用?
《民法典》即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正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草案)》的說明”中所言:“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律所規定的一些不確定的概念進行了具體化處理,甚至創設了法律沒有規定的具體期限。例如《物權法》《公司法》均沒有規定按份共有人或者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具體期限,但為了平衡優先購買權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都明確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盡管從法理上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然要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因此上述司法解釋也僅僅是運用了制定法漏洞填補的方法來解釋已有的法律,但如果司法解釋一經公布即發生效力,則可能給當事人帶來不可預見的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些司法解釋規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以留出合理的時間讓人民群眾熟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從而避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司法解釋規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在司法解釋生效后,尚未終審的一、二審案件亦應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論案件涉及到的法律事實究竟發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之前,還是司法解釋生效之后。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