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授權委托書怎么寫(刑事辯護授權委托書怎樣寫)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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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郭俊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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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罪名,被 立案偵查,現案件處于 階段,甲方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務。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辯護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 關系,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乙方指派本所 律師作為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辯護人。
委托階段包括(可以選擇):1、偵查階段()2、移送審查階段()3、一審階段()4、二審階段()
律師聯系方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 作為與乙方律師的聯系人。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二條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條約定的委托階段結束之日止,所委托案件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撤訴、撤回抗訴、撤回上訴、終止審理等方式結案的,視同完成委托。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客觀、全面向乙方律師介紹所知悉的案情,提供案件有關材料,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2、甲方及甲方其他人員不得要求查看、復制、摘抄律師所持的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書;
3、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辯護費、工作費用以及辦案所需差旅費用。
4、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法、合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實施違反法律規定、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的行為。
5、甲方應尊重辯護律師根據案件進展情況自主安排辯護工作的權利,對乙方工作不能提出無理要求和干預。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第一條約定指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的辯護人,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甲方同意上述律師安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盡職盡責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或者涉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乙方收取律師費后及時開具發票,并將發票原件交由甲方。乙方律師個人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費用。
5、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并單獨建檔裝卷,對甲方提供的原始材料應當妥善保管或及時退還。
第五條 乙方律師工作內容
1、偵查階段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2)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但辦案機關不予準許的除外;
(3)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代理申訴、控告;
(4)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實不成立的,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
(5)在審查批捕階段,對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向審查批捕機關提出意見;
(6)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七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為其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7)發現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或證據線索的,及時與辦案機關溝通,申請調取。
2、審查起訴階段
(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必要時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3)向審查起訴機關提出意見,必要時提出書面意見。
(4)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5)如有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3、一審階段
(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會見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對指控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必要時向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3)必要時申請召開并參加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提出意見;
(4)開庭前制定辯護方案并聽取被告人意見;
(5)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準備書面辯護詞,當庭或庭后提交法院;
(7)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幫助準備上訴狀。(可選項)
4、二審階段
(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會見被告人(上訴人),了解其本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3)符合法律規定開庭條件的,向法院遞交開庭審理的申請;
(4)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上訴人)進行辯護并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二審不開庭的,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六條 律師費
基于甲方陳述的案件事實,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和復雜程度,經雙方協商依照下列第( )方式收取律師費:
1、一次性收取律師費 元,本協議訂立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2、分階段收取律師費用,其中:
(1)偵查階段 元;
(2)審查起訴階段 元;
(3)審判階段 元。
自案件進入各訴訟階段后三日內付清,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律師不再繼續開展工作,已收取的律師費不退還。
3、計時收費
按照 元/小時進行計費,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花費在路途的時間,折半計算。估算乙方律師工作時間為 小時,律師費約為 元。在本協議訂立后三日內付清,如實際工作時間超出,甲方在三日以內補齊律師費。
4、甲方不得以下列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刑事自訴案件中,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對方當事人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第七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所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工作費用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本協議訂立后三日以內,甲方向乙方律師支付 元作為工作費用。對工作費用,雙方約定采取以下方式結算(可以選擇):
1、案結后乙方律師憑花費單據,結合案件實際工作情況與甲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工作費用采用包干方式,無論乙方的實際辦案支出是否超過該費用,甲方均無另行給付的義務。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書面解除本合同。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甲方對乙方律師的要求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或無理干預律師工作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協助串供等情形,導致乙方律師無法妥善完成委托事務,或者對乙方律師執業產生不利影響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甲方未按第6條、第7條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及工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五條約定的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未完成階段的已付律師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
第十條 特別約定
1、甲方理解律師職業的特殊性,不要求律師從事違法違規、妨害國家司法活動的行為。對于律師依職業特權獲得的案件卷宗資料,乙方不要求律師提供案卷材料。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2、乙方律師只對本協議的簽訂者和本協議約定的聯系人提供法律咨詢,進行工作接待。甲方及本協議約定的甲方聯系人應盡量在工作時間與乙方律師聯系。
第十一條 提示條款
律師系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的執業權利來源于法律規定和委托人的委托;
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案件情況和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決定辯護方案,認真負責地從事辯護工作;
律師運用專業法律知識、技能,以及法律規定的權利、方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律師不能保證對某一行為、事實、法律關系等判斷、觀點一定會為辦案單位采納或支持;
律師對某一行為、事實、法律關系等的分析判斷并不代表或視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保證或承諾。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委托協議一份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郭俊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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