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刑三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答記者問時,指出了刑事證據審查有三條新規。這三條新規很重要,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千萬要記住,并且要靈活應用好。

一,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對于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

死刑案件,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疑罪從無、存疑有利于被告人,這種原則非常好,關鍵還在于落實、落實、落實,如果不能落實,這些都將成為一句空話。因此,有經驗的律師在這一點上,往往就要做到堅持、堅持、堅持,堅持到底,不達到目標,絕不罷休

二,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除了要杜絕隱匿證據,人為制造證據外,對于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統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些規則非常重要,平反冤假錯案的當事人,以及這些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必須要一一對照自己的案件,去精心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堅持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堅持樣本統一認定,堅持確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的來源,只要發現問題,堅決解決到底,從而實現一點擊破、各個擊破的目標。

三,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對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

為了嚴格落實在規范辦案場所辦案的制度,對于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應當依法排除。

這些規定,是對“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體要求的堅決落實。這兩個“非法排除”至關重要,事實上,很多冤假錯案的出現,正是因為沒有做到這兩個“非法排除”。從我的經驗看,要做到“非法排除”,實際上非常困難,因為它所牽涉的就是責任追究。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就會有人滾鞍落馬,所以阻力非常大。然而,越是如此,越要堅持到底。

必須要說明的是,該《意見》是對“兩個證據規定”的深化、發展和完善,是防范冤假錯案的綜合性指導文件。所以,作為律師,就要深入了解刑事訴訟法、“兩個證據規定”和《意見》對證據制度的各項規定,始終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切實幫助冤假錯案當事人平反,回到法律事實本身。

因此,對于這三條新規,畢竟涉及到刑事證據的審查。所以凡是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管你現在正在打官司,還是走在伸冤的路上,都一定要一一地對應,認真地核查,看看跟自己究竟有多少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