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判幾年30萬(破壞生產經營罪判幾年以上)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產生沖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于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于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系,破壞用于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閑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獲并未用于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于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即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四、案例解讀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份,被告人劉某因對本村安置方案有異議,便糾集本村村民多次圍堵正在施工的某小區大門。因為劉某等人圍堵該工地大門,8月10日,致使運送的防水保護層C20細石料混凝土一車(15.14方)損毀;8月23日,致使運送的路面C25混凝土原料一車(9.86方)損毀,共計損失價值人民幣12845.4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由于泄憤報復,多次破壞生產經營,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一萬余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劉京濤有期徒刑六個月。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白某、馬某、郭某、魯某1、范某、駱某、魯某2、付某、豐某、董某、裴某1、裴某2等人證言,被告人劉某供述與辯解,出示了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劉某的微信截圖、開發商的備案材料、抓獲證明、調查情況說明、毀損的混凝土照片、執法記錄儀情況說明、信訪告知、制作條幅照片、橫幅圖片、現場范圍圖、接處警登記表、補償方案、補償協議、答復情況、信訪卷宗、案發經過,濮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對混凝土原料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經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因2023年8月份圍堵施工濮陽縣某小區大門,于2023年8月27日被濮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濮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對本村安置方案有異議,為個人目的,多次破壞生產經營,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一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且自愿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解讀: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因對本村安置方案有異議,由于泄憤報復,糾集本村村民多次圍堵正在施工的濮陽縣“開州壹號院“小區大門,先后造成細石料混凝土一車、混凝土原料一車損毀,共計損失價值人民幣12845.4元,其行為已經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五、律師解析
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我們在新聞報紙,或者電視上看到的不少,一般可能是出于打擊報復,而去破壞別人公司的生產設備或者農用牲畜等。要特別注意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兩者在行為上都會毀壞公私財物,但破壞生產經營罪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進行,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及個人的生產經營正常活動。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目的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侵害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打擊不法侵害,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有力武器。當不法侵害發生后,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用好法律法規,有力打擊犯罪分子,同時對企圖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形成強有力震懾效應。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全社會正在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發展環境,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該保持理性,守住法律這條紅線,采取合法正當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