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兩地不并案怎么辦,刑事案件怎么立案的?
一、刑事案件兩地不并案怎么辦
如果公安機構不能并案,受害人可以到相關法院提起自訴,建議委托律師代理爭取最大權益,一個人在不同的地方犯罪兩個派出所都立案偵查了,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構管轄。
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構管轄,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構協商。
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構指定管轄。
案子一般會在五個月內能結案,最長不會超過十九個月。
刑事案件有公機構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刑事案件怎么立案的
1、公安機構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公安機構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2)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不并案可以去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構決定對刑事案件立案時,要先審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關的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并對其進行調查,然后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檢察院批準后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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