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蓄意帶刀殺人未遂怎么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故意殺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于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

但由于刑法的規(guī)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

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說已著手實行殺人,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著手實行殺人。

2、犯罪未得逞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區(qū)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所謂犯罪沒有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在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這三類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沒有得逞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結果犯中,法定危害結果的出現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

在危險犯中,法定的危險狀態(tài)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

在行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區(qū)別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標志。

所謂意圖以外的原因,從性質上講,是指違背犯罪分子主觀愿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

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停止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未遂。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故意殺人未遂的情況是可以從輕處罰的,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guī)定,對于這樣的行為千萬不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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