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蘇敲詐勒索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是什么?

江蘇敲詐勒索立案標準是兩年內敲詐勒索。量刑標準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

(1)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或者敲詐勒索數額達4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敲詐勒索數額達2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2000元,不滿4000元,并具有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2)敲詐勒索數額達6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額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4.8萬元,并具有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額在4.8萬元以上,未達6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敲詐勒索數額達到4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32萬元,并具有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額在32萬元以上,未達4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敲詐勒索致人受傷,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二、適當減少基準刑的情況是什么?

(1)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仍有必要認定為犯罪的,可減少基準刑的10%-50%;

(2)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在江蘇省還是在其他的省份,只要存在敲詐勒索這樣的一種情況,必然是需要采取一定的處罰的措施的,而要想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必然是需要達到敲詐勒索的次數以及數額的要求。一般情況下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