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不開庭審理嗎?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進行聽證,是否聽證由合議庭決定,因此申請國家賠償立案以后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和聽證審理,而不是開庭審理。
國家賠償不同其他賠償的事件,這是公民權利在受到侵犯的時候,一種維權的手段。當然為了促進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于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案件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部分,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用非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兩種審理方式的主要區(qū)別是:前者采用合議制,以開庭審理為主,作出賠償判決,實行兩審終審制,一方不服的,經過二審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沒有規(guī)定以合議制的方式進行,賠償委員會適用書面審理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賠償決定,該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
目前,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中,雖然沒有對明確提出對國家賠償案件追責這個法律概念。但是,最終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權還是賦予給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基于這樣一種理念,人民法院賠償委只要在審查的案件中,確認了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自賠案件存在違法行為,就會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予以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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