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應怎么處罰
一、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應怎么處罰
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的,公安機關從輕給予治安處罰,一般是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強制戒毒的程序
1、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后,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準。
2、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
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3、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并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后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
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4、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當包括:
《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呈批表》(一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復印件)。
5、《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按一式五份填寫,其中提供給強制隔離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門存檔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門備案一份。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可以認定屬于吸毒情節輕傷的情形,一般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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