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一條第四款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區分情形責令被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實務指引

1.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時,公安機關應當區分情形責令被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責令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是關于處理措施的規定。具結悔過就是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承認錯誤,并保證不再犯。對責令具結悔過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送達被監視居住人,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提交悔過書。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如果給偵查活動造成了干擾或者增加了困難,或者嚴重妨礙了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屬于“情節嚴重”,應當對其予以逮捕,根據《程序規定》第136條的規定,包括:

(1)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3)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4)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5)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

(6)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

(7)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3. 如果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情節較輕的,可以繼續對其監視居住。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對于違反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被監視居住人,因急迫性可先行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4.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基于司法機關之間的配合關系,便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5. 2023年《刑事訴訟法》對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也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考察方式作了完善,包括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査,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等。

執行機關應當充分運用這些監督手段,對被監視居住人遵守規定的情況加以認真考察,以便及時了解其是否違反規定。對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按照前述規定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