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咨詢這么一個問題:

無期徒刑,到底應該在監獄里呆多久?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并不簡單,因為不僅大多數老百姓都不懂,甚至搞不明白這件事的律師,也不在少數。

今天我們就來認真研究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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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好好研究一下《刑法》就應該能夠搞明白這個事情,那么,我們就從法律條文入手處理這個問題。

上法條!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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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條中,可以得出這么幾個結論:

1.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刑;

2.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4.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5.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6.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7.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上述幾條中,有兩條和“無期徒刑”有關——

5.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6.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就是說,直接判處無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時間不得少于十三年。如果是從限制減刑的死刑犯,后期減為無期徒刑的,最少服刑時間是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