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爆炸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爆炸罪刑事責任要依據(jù)犯罪的情節(jié)而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guī)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jù)規(guī)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爆炸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一)爆炸罪的行為危害性

本罪的行為危害性體現(xiàn)在行為人實施的是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并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范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圍,客觀上也未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jù)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本罪的行為方式

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fā)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fā)生特定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fā)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實施爆炸的方式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者室外引爆;

2、將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內爆炸;

3、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設備發(fā)生爆炸;

4、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爆炸罪指的是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從而殺死了或者是導致了人員傷亡毀壞重大的公私財物,這種行為危害到了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對于爆炸罪最高是可以處以死刑,就算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量刑,也會在3~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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