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屬于賄賂罪嗎判幾年(性賄賂屬于賄賂罪嗎判多久)
權威發布:生活腐化墮落、大搞權色交易交易的退休女秘書長被起訴判刑!
中山市委原秘書長鄧潔
真實案例
中山市委原副秘書長鄧潔被判刑,通報中有些提法還是比較少見的!“生活奢靡、貪圖享樂,大搞權色交易”、“道德底線喪失殆盡”等等,這位女副秘書長是退休2年后被查,后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延伸探討性賄賂相關問題
近日,多數被查官員的處理通報中基本上都會出現“大搞權色交易、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這樣的表述,這讓“性賄賂”一詞再度成為吃瓜群眾茶余飯后的談論的焦點,那么問題來了,“性賄賂”到底構不構成犯罪呢?下面,@老宋點評為大家普及一下。
性賄賂的定義
人們通常說的行賄常常指的是車子、票子、房子等實物,但是還有一種賄賂被稱為“性賄賂”,性賄賂的本質其實就是權色交易,行賄者通過他人或者自己向受賄者提供性服務,受賄者則利用自身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海市金山區經委副主任金英麗
性賄賂有哪些表現形式
傳統意義上“性賄賂”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直接性賄賂,即行為人自己直接向受賄人提供性服務;二是間接性賄賂,即行為人出錢請第三者,通常是賣淫人員或第三人向受賄人提供性服務后獲取利益;三是混合型性賄賂,即行為人既直接或間接向受賄人提供性服務,也給予受賄人財物獲取利益。
“性賄賂”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近20年來,刑法經歷了11次修改卻始終未將“性賄賂”入刑。反對“性賄賂”入罪的專家學者認為: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但支持入罪者則認為,性賄賂已經成為社會公害,以立法進行制裁的時機已經到來。
現行法律對受賄罪的定義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行賄罪的規定則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這兩條都是針對財物性賄賂犯罪作出的規定。這意味著,根據現行刑法,其他賄賂形式不能按賄賂犯罪來定罪量刑。
紀法銜接
雖然性賄賂不能按賄賂犯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那么在其他國家對于“性賄賂”是否入罪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呢?
其實,除了日本外,尚無任何國家將“性賄賂罪”明文列為法條。真正在賄賂罪中包括性賄賂的先例是來自日本的一個案例。
《日本刑法》第197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關于職務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約定賄賂的是受賄罪”。從日本的司法實踐看,對于賄賂的定義十分寬泛,包括:“滿足人們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藝妓的表演藝術”、“男女間的交情”等。
與此相關的三個案例
一、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務,該女犯人同意陪他睡覺,作為報酬,以換取第二天該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該警官被判受賄罪;
二、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讓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該法官也被判處受賄罪;
三、1998年1月,日本一官員接受該國某證券公司的性賄賂(妓女免費給他提供性服務),也被判受賄罪。可見,日本是完全把性賄賂入罪,不僅包括行為人本身親自提供性服務,而且包括妓女提供的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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