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立案標準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不得受理,侮辱、誹謗案件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被侵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間諜案)。未設國家安全機關的縣(市),間諜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4)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5)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幾類常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盜竊案件
1. 盜竊公私財物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為1500元的追訴標準執行。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標準按照800元執行。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2.撬門破窗入室盜竊、扒竊、撬砸汽車玻璃或后備箱盜竊車內財物,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刀具入室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
3.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
4.不足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5.附: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幾點解釋。
(1)如何理解“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應立為刑事案件?
“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是指公安機關在案件發現的受理、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有明顯的跡象表明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即使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也要立為刑事案件,有幾起就統計幾起。對于跡象不明顯,難以判斷的,被盜財物又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的可不立為刑事案件。破案后查明是慣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應當補立為刑事案件。“多次”是指三次(含本次)以上。
(2)撬門破窗入室盜竊未遂或沒竊得任何財物的,是否要立為刑事案件?
撬門破窗入室盜竊未遂或沒竊得任何財物的,是案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作案目的未能達到,也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社會危害性大,因此,這類案件應立為刑事案件。
(3)對溜門、鉆窗入室盜竊是否與撬門破窗入室盜竊一樣立為刑事案件?
對鉆窗入室盜竊應立為刑事案件。溜門指乘門未鎖之機入室行竊,對盜竊或損壞財物數額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數額少,根據情節和后果確定是否立為刑事案件。
(4)盜竊自行車案件如何立案和統計?
被盜竊自行車價值達到盜竊案件立案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根據案情或者有線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為治安案件查處。
(5)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統計?
拎包案件被盜財物達到盜竊案件立案數額標準的,應當立為刑事案件。
二、詐騙案件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三千元;
三、搶劫案件
搶劫案件不論數額多少(含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未遂案件),立為刑事案件。
四、搶奪案件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500元為起點,應當立案追訴。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敲詐勒索案件
敲詐勒索罪:公私財物價值2000以上應予立案追訴。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故意毀壞財物案件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七、尋釁滋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立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八、擾亂社會秩序案件
1.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工作、生活、營業和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3.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九、傷害案件
經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立為傷害案件(在傷情鑒定結果作出之前,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受理,等結果出來后,再決定是否立案)。傷勢鑒定為輕傷且作調解處理的故意傷害案件,撤人不撤案。以前因調解處理而撤銷的案件應轉立為刑事案件進行破案。
十、強奸案件
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含未遂)。
十一、強迫婦女賣淫案件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
十二、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案件
以牟利為目的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立案標準,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
十三、投毒案件
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四、放火案件
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十五、爆炸案件
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十六、拐賣人口案件
以營利為目的,拐賣婦女的,或者拐賣兒童的。
十七、制販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含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應立案。
2.提供場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3.制造、販賣、運輸假毒品的,以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托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5.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于生鴉片一兩)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6、毒品案件立案統計的幾點說明:
(1)對同一犯罪主體多次作案均符合犯罪構成并達到立案標準,涉嫌同一罪名,涉及相同對象的,統計為一起案件。
(2)同一犯罪主體多次作案均符合犯罪構成并達到立案標準,涉嫌罪名不同或涉及對象不同,能夠查證屬實(指犯罪行為達到檢察院、法院追訴定罪標準)的,分別立案統計。其中,對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涉及對象不同的,若單次涉及毒品數量未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則累計統計為一起。
(3)案件查結后,發現同一犯罪主體有遺漏的犯罪行為的,依照上述情況另案統計。
(4)當年內又抓獲共同犯罪(含集團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罪名相同或侵害客體相同的,并入原案,不再另行統計。
(5)跨年度抓獲共同犯罪(含集團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另行統計。
十八、非法制販持有槍支彈藥案件
只要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持有槍支、彈藥的就立案。
十九、偽造公文、證件、印章案件
偽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十、制造、販賣假藥案件
以營利為目的,制造、販賣假藥,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
二十一、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件
1.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2.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
3.組織播放淫穢電影、錄像帶等音像制品,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
4.利用淫穢物品傳授犯罪方法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二十二、賭博案件
以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或一次賭博賭資在一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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