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整個審判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之一。在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對該程 序進行了較大幅度地修改,在近4年的司法實施中,曾出現過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此也引發了理論界對立法修改的反思和訴訟理論、審判理論的探討;同時,司 法實際部門為執行新法也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并在執行中創制了許多前所未有的帶有中國特色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對中國刑訴立法和司法的改革與完善都起到了巨 大的推動作用。鑒于一審程序在整個審判程序和訴訟程序中的中心地位,本論文即圍繞該程序在改革與實踐中的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理論分析與研究,既肯定了刑訴 法修改的大方向是正確的,也指出了在中國現有政治經濟體制框架中,進行審判程序改革的艱巨性和長期性,以及盡快建立健全與一審程序改革相配套的訴訟程序、 制度,對鞏固一審程序改革成果的重要意義。

本論文全文共分六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我國公訴案件 第一審程序概述,包括兩節內容:第一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概述:簡要介紹了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概念、特征、性質、在審判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刑訴法修改前 后一審程序的變化與革新;同時,著重論述了公訴案件一審程序在運作中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第二節一審程序的價值選擇與模式界定:首先簡要分析了不同法系一 審模式的分類;其次論述專家學者對我國庭審模式性質的不同看法;再次對我國一審程序的價值選擇與模式界定闡述筆者的觀點。結論是:我國現行的庭審模式較之 原有的模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這種改變可從兩個方面概括:一是在改革的指導思想上,既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我國庭審模式的傳統,客觀條件,執法慣性,人 員素質;又考慮到一系列國際公約規定的刑事審判公正的最低標準和世界各國刑訴立法及實踐的發展潮流與趨勢。二是在改革的舉措上,既保留了傳統的有中國特色 的與大陸職權主義庭審模式相銜接的一些審理方式和環節;又吸收了當事人主義庭審方式的某些特點和可借鑒的因素,形成了今天獨特的中國刑事一審程序中的庭審 模式。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庭審模式在近4年來的運行過程中,受到了來自傳統觀念、立法疏漏、司法體制、執法環境、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挑戰和頑強阻擊,呈 現出混亂、變異的特點,促使人們冷靜地反思我們的現狀與歷史。

第二章:一審程序變革中的沖突與制約因素,包括兩節內 容:第一節一審程序構造的變革與內在沖突;作者從一審程序變革對整個刑訴流程的影響,以及刑訴構造內在沖突對一審程序變革的制約正反兩個角度,分析一審程 序改革對我國審判程序完善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這種改革在實施中面臨的來自訴訟目的、原則、體系、程序慣性等方面的沖擊與制約,明確了貫徹落實刑訴法的任 務仍很艱巨。第二節對制約一審程序變革的諸多因素,從歷史、經濟、法律文化、人員素質等方面展開分析,并結合這些因素在今天司法實踐中的表現,說明一審程 序的改革并不僅是學者頭腦中的理想,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每一種審判模式的形成是社會歷史背景、經濟基礎、人文環境、價值觀念等諸多因 素作用的結果。我國審判方式的改革必須考慮歷史文化的積淀對當今審判方式、審判程序改革與設計的影響,如果忽略了這些因素,或者認為只要符合國際潮流就行 了,那樣的改革只能是表面化的、模仿性的、形式主義的。

第三章:一審程序正確運行的三大原則,即審判獨立、審判公正、審判公開,包括三節 內容:首先分節論述了審判獨立、審判公正、審判公開原則的概念、沿革、內容、意義,并對產生三大原則的理論基礎進行了分析,指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違反三大 原則的現象和表現,并對三大原則不能得到真正貫徹落實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對進一步在一審程序中貫徹落實三大原則提出了具體的對策。同時分別就三大原則各自 一些獨特的問題展開論述:一是對審判獨立是法院獨立還是法官獨立?如何處理好黨的領導、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等關系闡述了作者的觀點,筆者認為,按照審 判獨立的原則,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以及制作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與其良心的命令。只有符合這一方面的獨立要求,法官才能免受所有的外在壓 力,在審判過程中保持一種中立的地位和公正的態度,從而完成公正無私的審判。二是對審判公正的雙重價值展開分析,強調審判公正即是程序公正,在保證審判公 正的前提下又要兼顧效益,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完成刑訴法規定的任務。筆者認為,審判機關是社會正義的代名詞。審判程序則體現了公平與正義。然而,由于腐敗的 蔓延和滲透,人們對由法院、法庭、法官組成的這道主持正義的最后的防線是否穩固,已經表露出些許的懷疑和不滿,這從少數審判人員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 案,以及以往人大代表多次質詢兩高報告的具體事件中可見一斑。

因此必須制定完善審判獨立的措施,以保證審判公正的進行。結論是,審判公正則是司法公正的基 礎,是社會正義的種子,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標志,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首選價值,其在訴訟中的地位與社會中的價值導向作用不容低估,必須在一審和各個 審判程序中落實。三是論述了審判公開與辯護、回避、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等原則制度的相互關系,互動作用。筆者認為,為保證有效地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必須防 止審判公開走過場,不能使“審判公開擺樣子”、“走形式”;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公開;法官心證必須通過判決公開;法官私下會見控辯一方的行為必須禁止;審 判公開是以不損害司法公正和其他合法利益為前提,審判公開的精神也可以適用于偵查,起訴、執行階段,在不影響正常司法活動的情況下,應當加強訴訟的透明 度,以利于審判監督;同時要注重做好庭前準備工作,使審判公開有一個良好的開端;不以當庭認證作為衡量審判公開的標志,心證的過程和證據取舍的理由可以通 過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表述展示給公眾;要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規范化的工作,包括規范的場所、法庭設施、法言法語、庭審方式;并就電視直播是否有利于審判公 開,以及現有法官素質能否適應審判公開要求等問題進行了探討。[page]

第四章:審判組織與法官制度,包括四節內容:第一節審判模式與審判組織,對審判組織 獨立審判,如何強化合議庭職責,如何完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等問題闡述了作者的觀點,即審判組織的改革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審判組織改革的 關鍵,就是要明確審判組織獨立審判是法院獨立審判的實現形式,各審判組織之間不存在任何領導關系和隸屬關系,都只服從法律。第二節審判方式與法官素質,對 新舊審判方式對法官的不同要求進行分析,指出庭審改革將是審判方式、法官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對提高法官素質以適應庭審改革需要提出了具體標準。第三節圍繞 獨任制、合議制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進行分析,對各自的權限范圍予以明確,闡明一審程序改革與審判組織改革的關系。第四節提出了法官精英化問題,借鑒國外的 有益經驗,對我國法官精英化的可行性加以論證,并提出了具體改進意見。

結論是:審委會的官僚化、行政化因素較多,缺少監督機制,與法制基本原則相 悖,應予取消;合議庭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強化其職責,從還權于合議庭、確立審判組織獨立審判觀念、實行合議庭負責制、健全對法官的考核監督機 制等方面著手;完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保證優秀法官在審判中發揮主導作用,新舊庭審模式對法官的要求不同,而法官的素質提高則是審判方式改革能 否取得成效的關鍵。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主審法官制提出和實施與當前社會急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亟待解決的新增矛盾是相輔相成的,而同時難得 的是又不違背現行法規。說到底還是一個過渡性的措施。它只是在現有的整個審判制度、法官制度上對局部進行的改革,真正要對我國的司法制度進行改革,還有很 長的路要走,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筆者認為,這一制度對于完善司法審判的監督制約機制還是頗有益處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各國 都是從法官的審判獨立制度、選任制度、高薪制度以及培訓制度等方面來完成法官精英化過程的,這些行之有效的方我國可以借鑒。

第五章庭前審查程序的 改革與完善,共包括兩節內容:第一節庭前審查程序概述。對我國新舊庭前審查程序進行了系統的比較,指出原庭前審查程序中存在的問題,說明現行庭前審查程序 的變化及意義,并就庭前審查程序的功能界定展開論述。認為我國庭前審查程序的法律性質除強調程序性審查外,應含有一定的實體性審查內容,這不僅符合立法原 意,而且符合我國司法實際情況,也有利于實現庭前審查的目的。同時,分析了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這一程序的改革,指出目前庭前審查程序改革的思路與整個司法改 革的大背景是一致的,但改革的目標不甚明確,改革的思路局限在固有的法律框架內。筆者在分析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庭前審查程序和日本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模式 后,認為有許多值得學習和借鑒之處。本著共同參與原則、程序公開原則、平等對抗原則、注重效益原則、遵守程序原則,筆者提出了設計我國庭前審查程序的思 路,并對我國一審庭前審查程序在法律框架內和框架外進行了重構:方案一是框架內的庭前審查程序重構:完善突出程序性審查為主,實質性審查為輔的案件審查功 能。發揮監督偵查、起訴程序是否合法的監督功能。完善證據交換制度,以強制調查令保證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平等。庭前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為主,言詞辯論為輔。審 查法官與庭審法官不應分開,并設計了三種庭前審查活動結束后的處理辦法。方案二是突破現行審查程序框架的審前程序重構:一是商情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材料,或 適用簡易程序;二是建議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對案件依認罪程序進行法庭審理;三是建議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對案件依普通程序進行法庭審理。使庭前審查程序成為庭審 程序的過濾器、分檢器。第二節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之建立與完善。筆者概述了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狀與問題,指出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立法缺陷,用實證 說明證據不開示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說明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現有證據開示制度在實踐中的做法予以評價,就證據開示制度的設置與完善、證據開 示的義務方、證據開示的內容與范圍、證據開示的地點及時間、證據開示的方式、證據開示的保障性措施、證據開示配套措施與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展開了深入分析和 論證。

第六章一審普通審判程序中的問題研究,包括三節內容:第一節法官庭外調查權,全面分析了立法對法官庭外調查權、法官庭前調查權、法官庭審調 查權、法官庭外調查手段等規定的變化,并對新舊刑訴法對該問題的規定進行對比,結論是法官要慎用庭外調查權,庭外調查權的性質是證據的核查權,而不是收集 證據的權力。庭外調查的范圍應限制在合議庭對經過控辯雙方公開辯論質證仍有疑問的證據材料范圍內,并應在具體操作中注意處理好以下關系:即正確把握庭外調 查與庭審調查的關系,注意保持庭審中法官中立的地位,注意處理好庭外調查與舉證責任的關系。第二節法院直接改變指控罪名問題。筆者分析了對法院能否直接改 變罪名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同做法和理論界的不同認識,認為法院直接改變罪名的弊端較多,建議修改立法:一是建議在刑訴法中增加商請檢察院修改指控罪名 后重新起訴的內容;二是賦予駁回檢察院起訴的權力。以保證控審分離原則的貫徹和對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障。第三節刑事審判認證問題。對當庭認證的含義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應否 實行當庭認證等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刑訴立法和當前審判實踐中證據認定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設立獨立認證程序的構想:即認證可分為當庭認證和庭下合議認 證,認證要嚴格遵循認證的規則和標準,并論述了設立獨立認證程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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