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傳統的刑事律師業務通常是指刑事辯護,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犯罪形態的演化,刑事合規以及刑事控告業務開始初具規模。尤其隨著商業模式的演化,披著商業模式外衣的犯罪層出不窮,以經濟類犯罪最為突出。該類犯罪不同于傳統犯罪,傳統犯罪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顯而易見,而在商業模式掩飾下的經濟犯罪往往具有隱蔽性、混淆性以及認定的爭議性等特點,需要相當的時間成本以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對證據進行梳理、對事實進行認定。

當事人在進行刑事報案時也往往會遇到各樣的問題,例如:管轄權問題、報案證據問題、犯罪構成認定問題,以及報案后公安機關不受理、受理后不立案、立案后不偵查等問題,以上問題均會導致當事人的刑事報案失敗,自身的權利無法救濟。

同時,與民事訴訟相比,刑事控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例如刑事司法程序的啟動不需要當事人繳納訴訟費,基于“先刑后民”的理念,通過一系列訴訟策略的組合,刑事司法程序也往往可以起到阻卻相對方的民事程序的作用,同時刑事司法程序中對于證據的取證能力對于民事訴訟也有非常大的輔助作用。

基于以上刑事控告的市場性需要以及對刑事專業知識的需求,律師基于刑事訴訟法中,律師擔任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刑事控告業務開始逐步成為刑事律師的重要業務板塊。

為實現有效委托,使律師的刑事控告活動有法有據有力展開,筆者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工作經驗將刑事控告工作步驟及救濟路徑作如下梳理:

01

刑事控告的準備階段

刑事報案的啟動時需要對案件事實本身進行定性分析,判斷該案是屬于刑事犯罪還是民事、行政糾紛如果屬于刑事犯罪那么具體屬于哪一項罪名,因此在進行刑事報案的啟動時需要做好如下步驟的處理:

(一)熟悉事實、梳理證據

證據的梳理雖然是刑事報案的基礎方面,但是十分重要。在證據的梳理過程中就可以完成對案件性質和管轄機關的確定等事項。另外,在梳理證據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存在虛假偽造的材料,包括:印章、簽名、照片、主體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這也需要律師做到一一和當事人核實確認。

(二)確認、選擇管轄報案機關

刑事案件管轄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管轄例如地域管轄、部門管轄、級別管轄,管轄機關的確認涉及到以后承辦單位的確定。

1.地域管轄原則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之規定,地域管轄一般以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需要注意的方面是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的管轄一般由犯罪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2.部門管轄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所能涉及的部門管轄主要分為刑事犯罪偵查管轄部門、經濟犯罪偵查管轄部門、治安管理管轄部門。

刑事犯罪偵查管轄部門管轄:詐騙罪、盜竊罪、搶劫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等。

經濟犯罪偵查部門: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等。

治安管理部門:走私淫穢物品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等相關罪名。

以上部門管轄在此不再詳述,具體管轄確認可以參考《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相關規范。

3.級別管轄

一般的案件都可以到犯罪地所在的派出所進行報案,特殊的案件在當地公安機關有規定的,需要前往特定的公安機關管轄部門,例如成都市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需要前往成都市公安局環境偵察大隊報案,區縣一級的公安機關均不受理此類案件。

02

刑事控告的著手階段

1.受理階段

(1)受理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接收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注明”。

依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健全接報案登記。各省級公安機關依托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建立完善全省區市統一的接報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塊。對于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推諉。對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發現的案件【明炬刑辯】王鵬超:律師代理刑事控告案件的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除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須進行網上登記。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涉嫌行政違法的,按照行政案件進行受案審查。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明顯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報案事項,應當立即告知報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作出解釋,不再重復接報案登記”。

針對經濟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并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其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之規定,公安機關無論案件是否符合標準都應當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標準進行網上登記或者接收材料并記錄,然而在實踐過程中部分辦案單位卻不依法辦事,不僅不立案甚至不予出具任何書面文件。并且經常以案件不屬于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為由推諉或者拒絕,導致受害人無法采取任何救濟途徑。

(2)不予受理的救濟途徑

依據公安部2021年3月發布的全國公安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內容,各級公安機關以深化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和執法責任體系改革為著力點,狠抓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頑疾痼疾整治,集中整治各級公安機關有案不立、壓案不查、降格處理等工作。

針對辦案單位即不受理接受報案材料又不出具任何書面材料的,對于公安機關無故不受理報案人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門、督查、監察部門提出申訴或者控告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2.立案階段

(1)立案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收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之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受理后會在一個月到兩個月之內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并且會向報案人員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書。

(2)不予立案的救濟手段

①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

依據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之規定,報案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于復議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復核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立案監督復查申請。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第五百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之規定,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復核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立案監督復查申請,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核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監督審查。

③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提起信訪

依據《四川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程(試行)》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訴求,主要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議的事項;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處理的事項。”之規定,可以向信訪部門提起信訪監督公安機關的不法行為。

3.立案后偵查階段拖案不查

(1)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但是,刑事訴訟法并未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時限作出規定,如果公安機關不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往往公安機關就拖案不查,從而導致案件周期延長,受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2)救濟手段

①申請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活動監督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五)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規定,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十)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十六)偵查活動中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之規定,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偵查活動監督。

②向公安法制部門、督查、監察部門提出申訴或者控告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03

刑事報案后應當注意的方面

(一)立案偵查階段

立案偵查后要積極掌握承辦警官的信息,與承辦警官保持溝通,確保能積極跟進案情。同時也可以協助公安機關搜集證據,幫助公安機關盡快偵破案件,同時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采取或者撤銷強制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公安機關不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審查起訴方面

同樣與公訴檢察官保持聯系,發揮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申請閱卷協助檢察機關整理證據材料根據案件起訴意見情況提出法律意見,向公訴人提交訴訟代理人意見,了解對方退賠的意愿并進行談判,監督檢察機關的公訴活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三)審判階段方面

在參與審判活動之中,作為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積極以訴訟代理人身份提請法官申請參與庭審、開庭前和公訴人的溝通、準備并參與庭審的事實調查、舉證質證、發表代理人意見以及對刑事判決提出法律意見。

針對庭審的結果,我們可以提出法律意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如果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需要在5日內提請檢察院申請抗訴并參與二審的相關訴訟活動。

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犯罪形態的多樣化演進,受害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受害人參與刑事報案的情況愈發普遍。自2021年公安部門針對全國公安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的開展以來,已經對公安機關有案不立、壓案不查、降格處理等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治。雖然律師代理受害人參與刑事控告的司法環境已經改善許多,但是仍需我們刑事律師不斷精進業務,在充分掌握了解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分析案件,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王鵬超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致力于公司治理、刑事辯護、刑事合規、企業商業風險防控領域深耕;

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領域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并以對刑事及商事領域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基礎,積極開展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尤其擅長企業及高管的合規與風險防控,通過事前合規、事中應對、事后辯護,為各類公司提供合規治理、反舞弊調查、危機應對、合規顧問等全方位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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