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認罪認罰案件 不請律師肯定是不行的
很多人會問,都認罪認罰了,還要律師干什么?
其實,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還是能在其中能發揮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首先,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當事人一旦被抓了,或者因為什么事被查了,就心虛地以為構成犯罪了。
其實未必。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中的“認罪”,其實,是“承認”其實施的行為,其也可以承認涉嫌指控的罪名。但是,即使“承認”了,檢察機關也免不了還要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舉證責任。到案后,律師及時會見,及時普法,會幫助當事人認清形勢,適當應對。
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的規定,也未必清楚具體某一罪名的犯罪構成。有可能其行為甚至不構成犯罪。比如,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不明知其銷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為在缺乏主觀明知的前提下不構成犯罪。但當公安機關將其刑事拘留時,其雖然認罪,但經了解,其確實沒有理由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銷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
其次,檢察機關的量刑問題。
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可能是適當的,也可能是不適當的,甚至是錯誤的。不能認為絕對是正確的,不然還要法院干什么?另外,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分為兩種,一種是確定的刑罰,即具體什么刑罰(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多少年,或者別的,有沒有附加刑,附加刑的具體刑罰),另一種是給予一個區間(如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在第二種量刑建議的情況下,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有些罪名的刑罰處罰“彈性”很大,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確定構成該罪的情況下即使是認罪認罰案件 不請律師肯定是不行的,具有該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到底最后被怎么判?辯護律師就可以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了。筆者就接觸過有一個被控強奸罪的被告人,始終堅稱自己無罪,經過多次審判,最終被判處十二年六個月,現已生效;另有某認罪認罰,但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當事人,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可以發揮的作用,就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次,就是涉及到當事人認罪認罰是否出于自愿的問題。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是必須要有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在場的。
當事人認罪認罰時,律師在場其實就是起見證作用的。律師會為當事人考慮,為當事人說話,律師在場的前提是律師要充分了解案情,作出準確判斷,幫助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四,案件的偵查程序是否合法?有將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取得的證據(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得的詢問筆錄)可否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辯護律師可以為當事人快速解答此類程序性問題。
第五,當事人到案后是否受到刑訊逼供,或者變相的刑訊逼供?有的地方為了完成指標,有的偵查人員迫于壓力,種種原因都可能會使得偵查人員傾向于實施刑訊逼供以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或者干脆就讓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事先準備好的有罪供述上簽字按指印。
有經驗的辯護律師可以通過會見、閱卷等方式,了解案件情況,快速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取證問題,并盡快收集有關的線索和材料,為后續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準備條件。非法律專業人員,甚至是非專業刑辯律師是不太可能準確判斷的。有的人認為看看法律書就知道了,或者網上百度一下就知道了。說實話,這種想法很天真。當事人是要為專業的知識付費的。試想,一個可能判處重刑(包括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委托律師,行嗎?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沒事”,到案后,當事人及其家屬均不是十分重視,直到被判處很重的刑罰(包括死刑),才慌了,才想到要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
道理很簡單,不管哪種刑事案件,律師介入越早,就越能及時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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