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侮辱罪、誹謗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涉及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由公民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會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

2009年4月3日《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2013年9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