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立案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司法解釋:

根據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什么是貸款詐騙罪 function doZoom(size){document,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立案追訴標準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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