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委托人可以是哪些人(刑事案件什么人可以作為委托人)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作為委托人委托律師辦案?
《精細化辯護:標準流程與文書寫作》 王亞林 著
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從狹義的角度來看,委托人一般有兩類:一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一類是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而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此,是否意味著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10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或擔任辯護人。
第19條規定,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以下簡稱偵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以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辦理委托手續的,參見該規范第13條的約定。
第40條規定,刑事案件由偵察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辦理有關手續參見該規范第13條的規定。
由此可知,按照《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的規定,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其委托的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從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角度來看,可以擴大委托人的范圍。但是,關于委托人的范圍,無論是按照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的規定,律師在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讓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委托關系,并在會見筆錄中記載同意接受委托的情況。但不要簽署空白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將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項、委托階段等內容填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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