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證怎么填寫范本圖片(送達回證怎么填寫范本格式)
近日,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初次審議,草案提出公告送達期限由60日縮短至30日,引發熱議。是否通過草案我們尚不得知,但貴州12348律師可以給您說說民事訴訟的送達。
12348律師說法
名詞解釋
民事訴訟的送達是指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交收件人的訴訟行為,目的是為了讓收件人了解送達文書的內容,以參與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Q
什么是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直接交給其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PS:離婚訴訟中不得將文書交給其配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4.直接送達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5.直接送達也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6.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Q
什么是留置送達?
指采取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1.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2.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PS: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如果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調解書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Q
什么是電子送達?
指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PS: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電子送達。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通常以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為準,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Q
什么是委托送達?
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Q
什么是郵寄送達?
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也可以采取掛號信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件被拒絕后退回的,退回之日為送達日期。
Q
什么是轉交送達?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3.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轉交送達的送達日期指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日期。
Q
什么是公告送達?
指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上述送達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或者以其他特殊要求的公告方式,經過六十日公告期滿后,即視為送達。
1.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3。對在境內無住所的當事人公告送達的期限為3個月;
4.簡易程序、支付令、調解書不適用公告送達。
Q
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登記時要求原告、在第一次向被告、第三人等送達訴訟文書時要求對應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Q
一審時的送達地址,二審時發生了變化,怎么變更?
原則上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如果當事人需要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Q
受送達人避而不見就不用送達了嗎?
如果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1.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2.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3.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4.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5.不存在上述四項情形的,對于 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PS: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12348律師建議
為了在糾紛發生時高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建議在簽訂合同時明確送達條款,包含但不限于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聯系電話、微信號、電子信箱、約定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送達地址不明的法律后果等內容,個案咨詢歡迎撥打貴州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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