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依據是)
勞動教養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頒布)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頒布)第三十條
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年8月3日頒布)
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29日頒布)
國務院關于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頒布)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年1月21日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1990年12月28日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頒布)
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2003年5月20日頒布)
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2004年2月6日頒布)
關于在服刑人員中開展普法教育年活動的實施方案(2004年3月13日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二、廢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三、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教養的規定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1],簡稱勞教。勞動教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前蘇聯引進[2],但形成世界上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并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意義
法律分析:其一,維護法律權威,為推進法治中國提供保障。從某種意義上說,勞教制度用行政命令來剝奪人身自由,與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符。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廢除勞教制度無疑維護了憲法的權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權利事件的發生。除了侵犯公民正當程序權利以外,勞動教養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廢除這一制度對于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意義不容忽視。
其三,有利于履行國際義務,提升國家形象。中國早在上世紀末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憋@然,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明顯與上述人身自由權原則相適應的,也有助于提升國家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勞教制度因誰而廢除
勞教制度因為唐慧案而廢除。從重慶系列勞教案到唐慧案所掀起的討伐高潮給予了勞教制度最后一擊。它的反對者們并不意外,“相比其他的改革,這個并不算太難。”
1、勞教制度被廢除的原因
勞教制度被廢除的原因如下: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的歷史下有積極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適用。勞動教養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范”、“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于嚴厲”、“程序不正當”、“規范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并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
2、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有何意義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政治重點之一就是廢止勞動教養制度被正式提出。因為勞動教養已經明顯不符合中國的司法需求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是社會前進的一步。這意味著,勞動教養制度mdash;mdash;此項在中國存在了數十年的制度將被停止使用,成為歷史。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獨有的制度。從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規定,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3、勞動教養由哪個機關執行
勞動教養由哪個機關執行,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在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于監獄收押范圍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5)拘役所。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勞動教養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長達四年之久,如果考慮在在執行過程中不少地方采取“連續勞教”的方法,則時間更長。依據《立法法》的規定,這樣的事項毫無疑問只能用法律規定。但是勞動教養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且不說此前它的依據只是“黨內文件”。這個決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為1954憲法規定的是全國人大的單一立法制,它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第22條)”,制定法律的權力只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連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只有權“解釋法律”、“制定法令”(31條)。至于國務院,它只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49條)”。僅僅從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來剝奪人身自由,已經與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符。
國際上經常批判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現在可有勞動教養了?勞動教養依據的是什么法?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里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干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時。
為有利于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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