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脫崗曠工能否直接開除?

?(本文情節虛構,名字與真實無關)

一、故事情節:

在一個悠閑的下午,老板正喝著茶,準備晚上去吃火鍋,突然人事經理老張過來說:“老板,我們技術總監趙大龍已經3天沒來了,打電話也不接。”

老板火了,這家伙前段時間就說要加工資,不想干了,難道就已經跳槽了?于是對人事說道:“開了,直接辦開除。”

“得,好來”,老張于是就回到辦公室,找到人事專員小李“小李啊,老板說了,把趙大龍開了,今天就辦,這會兒就辦,立即辦。”

小李從老張那邊回來,發愁了:人都好幾天沒來了,怎么辦開除手續呢?直接斷社保、停公積金,騰辦公桌?

小李想“算了,整不明白,還是去問公司法務部陸經理吧”

小李跑到法務部,把情況跟法務部陸經理一說,陸經理跟小李說“這個啊,還真不能直接開,如果員工是因為生病、見義勇為、疫情無法歸來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到崗呢?又或者員工曠工天數未達到公司規定的開除天數呢?

你呀,得這么做:”

1、查看公司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看其中規定員工離崗曠工幾天予以辭退。

2、向該員工合同中約定的地址寄送《催促到崗通知書》

3、向工會發函,告知工會公司決定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及解除理由。

4、向該員工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正式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聲明其在公司的個人物品公司不再負責保存義務,且保留對其私自曠工脫崗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追償權。

 

二、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