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買房必看」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分別是什么意思?
大家在房產交易中,可能聽到過定金、訂金、誠意金、認籌金這四種款項。那么,你知道它們分別是什么意思嗎?
一、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訂金
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三、認籌金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后,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后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但是認籌金的實質作用是開發商在開盤前得到的大筆資金并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
四、誠意金
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么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于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常見的購房定金陷阱有哪些
1、熱銷假象
開發商往往會制造房子熱銷、售樓處人潮涌動的假象。比如找“房托”假扮購房者去樓盤排隊購房,同時在售樓處房源公示欄上面打出“售完”字樣,讓購房者覺得房子太火已經斷銷,在沒考慮周全的情況下就急著交定金,簽合同買房。
2、低首付誘惑
很多人聽到低首付買房,應該都會比較感興趣,不過大家要注意了,羊毛出在羊身上,低首付購房只是開發商營銷的噱頭,消費者一分錢的也占不到。各位購房者要注意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理性買房,不要因為低首付的優惠就貿然交了定金,還貸壓力被無形增加,發現沒錢償還,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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