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這玩意,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得是越來越復雜了,出軌、找小三、包二爺等新名詞也從陌生到人們都習以為常,舉案齊眉、從一而終的真摯愛情已經成為了傳說,在感情日益淡化的今天,離婚已經成為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那么,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離婚,哪些人可以離婚,如果男方因為強奸罪坐牢了,女方能否以此為由要求離婚呢,今天就帶大家討論下這個問題。

對于離婚,我國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遵循雙方的意思表示,雙方只要同意,沒有被脅迫等其他情形,兩個人直接去民政局免費換個證事情就辦完了,這也是最簡單的方法,然而,很多時候,卻不是這么簡單,比如財產的糾葛,感情的背叛等,一旦牽扯到利益和過錯的問題,就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就針對男方因強奸坐牢來說,且不說坐牢后對家庭的影響問題,單單就感情出軌、背叛這一點,一般情況下女方都是很難接受的,因此,往往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提出離婚的概率是非常大的,畢竟現在婦女的思想都解放了,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很普通的事情了。

?那么對于男方被判強奸,女方是否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離婚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不符合離婚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重婚的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其實說白了也就是又組建了一個家庭,這個家庭已經名存實亡,還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出于保護人權考慮,還有就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還有就是兜底條款感情破裂的情形,從規定來看,強奸罪似乎和哪一項都靠不上邊,這也不屬惡習,畢竟不是經常強奸別人,所以在法律上來說,以這個理由來要求離婚是行不通的。

大家注意,這里說的不能以這個理由要求離婚,并不是說對方犯罪不能離婚,是可以離婚,但是犯罪并非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對于這種情形而言,如果因為男方犯強奸罪后,導致兩人感情破裂了,那么就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第五條了,因其他情形導致的夫妻感情破裂,這個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個是可以離婚的,所以法條是要靈活運用的,當然,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是要以法條為依據的,這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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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男方因強奸罪而坐牢的情形,能否導致離婚,這個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僅僅因為被判刑,那并非是離婚的法定情節,因為雙方如果感覺家庭比較重要,通過溝通互相諒解的話,夫妻感情是鬧不到離婚那一步的,如果這種情況法律把他規定為法定的離婚情節,那是對個人意思自治的侵犯,用一句通俗的說法那就是棒打鴛鴦,所以說,以這個理由離婚是不行的,但是如果因這個事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倆人實在是過不下去了,這個時候是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的,這點大家一定要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