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奔騰上市失敗,創始人李明身亡,李明的遺孀金燕,因李明生前簽署的上市對賭協議補償糾紛,被一審判決負債2億元。

2023年夏天,同樣因為簽了"無限連帶責任"條款,暴風集團實際控制人馮鑫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諸如此類的事件并不鮮見,其中涉及到的"無限連帶責任"在各種投資協議/對賭協議中多能見到。

博弈下的"無限連帶責任"

都說投資有風險,需要投資人自己承擔。而一旦再加上無限連帶責任,則意味著讓創業者讓出一部分創業收益,又承擔創業失敗的風險,看起來顯得有些"不平等"。

但是,這種"不平等"也要與現實妥協。投資者投一筆錢,想最大限度規避風險是人之常情,企業面臨生死存亡,不簽就拿不到融資,這是一場無聲的博弈。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責任。通常在投資協議當中,作為實際控制人都是壓上身家性命的,一旦項目失敗,實際控制人與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在國內很多民營企業當中,往往公司財產不獨立,經常與老板個人財產混同,比如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也是容易導致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

另外,像金融機構借貸時,通常也是要求企業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一旦公司出現狀況,老板的家庭財產甚至個人財產都會面臨被清償的威脅。

如何盡量規避風險

當然是慎重簽署,能不簽最好。

畢竟,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無限連帶責任"條款內容,都是投資人和公司方基于商業風險判斷而作出的正常商業行為,通常都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無限連帶責任"協議非簽不可,雙方可以在具體條款上進行談判協商。

比如,對于不確定性比較高的情況就要慎重考慮了,例如對賭協議當中約定在某期限內公司要上市,這種不確定性非常高,因為它涉及的因素太多,是公司及實控人所無法掌控的。

再比如,針對業績目標設置要合理,否則因最終無法完成目標有可能導致傾家蕩產。

像今年因疫情的原因導致好多行業都受到重大影響,業績完成不了,不能全部歸咎于公司或實控人,所以說風險無處不在,"無限連帶責任"要慎之又慎。

但是創業者為了讓公司能夠活下來,拿到外部投資,絕大多數迫于無奈都簽了"生死狀",只有盡可能的降低不必要的風險,量力而行,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