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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備案的規定包括哪些

按照2001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337號發布的《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 、經濟特區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 *** 規章公布后,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河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 組織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 *** 和縣級以上人民 *** 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和審查監督,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規章的備案依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五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義務機關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機關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以下簡稱監督機關)。

具體承擔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是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備案審查監督的機構是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相應的監督機關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 *** 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 *** 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 *** 備案。上級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可以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各級人民 *** 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 *** 備案。

(四)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 *** ;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省直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省人民 *** 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第七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徑送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抄報本級人民 *** 的,直接抄報本級 *** 法制機構。第八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報告和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并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同時提交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第九條 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是否違反制定程序。

(四)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交叉或者矛盾。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第十條 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在對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第十一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抵觸或者超越法定權限的,由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監督機關批準后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規范的,由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糾正。

(三)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 *** 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部門必須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關法制機構作出的審查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監督機關法制機構。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規定,接受抄報的機關認為抄報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規章抵觸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矛盾的,應當向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第十五條 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接到依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提出的書面意見或者審查建議后,應當予以核查,并在60日內核查處理完畢,同時將處理結果通知提請人。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實行統計報告和定期通報制度。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監督機關的法制機構。

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之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法規、規章的監督和管理,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 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 *** 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人民 *** 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 ***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 *** 發布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文件,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人民 *** 規章,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法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部門規章,由本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人民 *** 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統一報國務院備案。第四條 規章應當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第五條 國務院法制局具體負責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由國務院法制局負責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規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

(三)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規章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第七條 國務院法制局對地方或者部門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和規章,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 *** 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國務院各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 *** 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違背或者同部門規章有矛盾的,地方人民 *** 在工作中如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法制局反映。第八條 法規、規章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二)地方性法規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處理;

(三)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由國務院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四)地方人民 *** 規章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以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五)規章在制定程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并轉告原報機關處理。

規章的原報機關在接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三十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法制局。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之一款第四項作出的處理結果,可以作為更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向國務院送請解釋或者裁決要求的答復。第十條 國務院法制局應當就法規、規章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于每年之一季度內向國務院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 *** 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所制定的規章的目錄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查。第十一條 對于不報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備案者,國務院法制局應當通知原報機關,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法制局向國務院匯報,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之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法規、規章的監督,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 *** 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地方 *** 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第三條 法規、規章公布后,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的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備案;

(四)較大的市的人民 *** 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 *** 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 *** 備案;

(五)經濟特區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第四條 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 應當依法履行規章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 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的規章備案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國務院的法規、規章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徑送國務院法制機構。

報送法規備案,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法規備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并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

報送法規、規章備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法規、規章的電子文本。第七條 報送法規、規章備案,符合本條例第二條和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國務院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第八條 經備案登記的法規、規章,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按月公布目錄。

編輯出版法規、規章匯編的范圍,應當以公布的法規、規章目錄為準。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認為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 發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處理。第十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對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權限;

(二)下位法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三)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或者不同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四)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序。第十一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法規、規章時,認為需要有關的國務院部門或者地方人民 *** 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認為需要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的,有關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第十二條 經審查,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