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申請書怎樣寫(案外人執行回轉申請書范文)

我國審判實施二審終審制度,但為更大限度保障訴訟當事人合理救濟之權利,《民事訴訟法》在二審程序外亦同時設置了審判監督程序(亦稱“再審”)。

訴訟當事人不服原一、二審終審判決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若再審成功,則有可能將原生效判決撤銷改判或發回重審。

但是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亦有規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階段,不停止執行。

相信大家也看出來了,在這樣一個“窗口期”,可能發生一種情況,那就是執行法院把生效判決中被告財產給執行了,但最終再審法院又把執行法院前述據以執行的生效判決給撤掉了。

這就很尷尬了,遇到這種執行錯誤情況,我們應該如何做?

應當及時向執行法院提交執行回轉申請書,動作要快,免于財產被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下面筆者來簡單說下自己對該條款的理解:

筆者以為,之所以要求法院作出書面的執行回轉“裁定”,原因在于:執行程序,是以執行依據作為一切前提的,反向執行也是執行程序的一種,自然也不能例外。

原來的生效判決雖被撤掉,但是原來的申請執行人已經事實上取得了對已執財產的占有控制,原來的被執行人對原來的申請執行人在現在的債權,是并未得到法院確認的。

因此,民訴法明文規定,執行回轉時,法院必須作出回轉裁定,賦予該債權以司法確認效力。

但是筆者最后提示,因為再審法院一般是執行法院的上級甚至上上級法院,雙方之間往往不能做到信息及時傳遞。

而此時再審申請人(原被執行人自己)極大概率是更先知道再審結果的,因此一定要及時申請法院執行回轉,起到提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