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不同:強奸是違反婦女意志,嫖娼是金錢或物質交易,和她們原來的身份無關。《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知道,我國法律是不允許違法性行為的,其中就包括嫖娼和強奸。如果犯強奸罪,則需要接受刑法的處罰。可是因為兩者較為相似,仍然有許多人對其認識不足。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嫖娼和強奸有什么區別?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嫖娼、強奸?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于違法行為,賣淫、嫖娼的,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強奸,又叫 性暴力 、 性侵犯 或強制 性交 ,是一種 違背 被害人 的意愿,使用暴力的 非法 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于違法 犯罪 行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除了 阿富汗 、 塞拉利昂 、 剛果民主共和國 ),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 酒精 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 性行為 也被視為強奸。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嫖娼和強奸有什么區別?

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關健在于違背婦女的意愿。而在嫖娼中,雙方是自愿發生性行為的,沒有違背女方的意愿,所以不能構成強奸。

三、強奸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簡單來說,嫖娼和強奸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采用暴力手段脅迫;如果有,則是違背了婦女意愿,即是強奸。如果被認定強奸一般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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