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多久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一般情況下,最多可以領24個月左右,但是每個地方對于失業金的領取所規定的期限是不一樣的。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什么是失業保險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長時間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失業保險的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和期限是失業人員滿足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的,且失業原因并非本人造成的,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所需材料1.單位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意見(文件)。勞動合同的原件、復印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幾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可以領多久

失業金多久之內可以領取時間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