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來越重視未成年人發展教育的今天,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問題更是重中之重。

未成年人的成長并不總是迎著朝陽,在一些看不見的角落,“惡之花”正肆意生長著。

不得不提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已經越發嚴重,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重視。

最高檢21年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顯示,2023年至2023年,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出現反彈,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

一、從案例中看未成年人殺人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中,盜竊罪、聚眾斗毆罪、強奸罪、搶劫罪等最為常見,在未成年人犯罪調查中也占有相當大比例,但是未成年人殺人的案件也占有不小的比例。

未成年人受限于身體發育狀況和認知因素,侵犯他人生命的嚴重暴力犯罪一般較少出現于未成年人群體中,但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未成年人殺人更讓人感到觸目驚心甚至恐怖。

1、以案釋法——郭某傷害案

02年出生的初中學生郭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逮捕,被刑事拘留時年齡還不到十五周歲。

令人沒想到的是,郭甲殺害之人是她的同胞弟弟郭乙。

在17年9月,郭甲玩手機被弟弟郭乙發現,因為擔心郭乙將其玩手機的事情告訴父母,遭到父母的責罵,竟產生了殺害弟弟郭乙的想法。

當天夜里凌晨三點左右,郭甲趁著弟弟郭乙睡著,雙手掐著弟弟的脖子想要讓其窒息而亡,不料卻被同床睡的妹妹郭丙發現,郭丙連忙阻止。

郭乙便立即掙脫,下床往門口跑時被郭甲拽回。

郭甲慌了怕制止不住郭乙,就拿起臥室里的一把菜刀朝著郭乙亂砍,將郭乙的頭部砍傷。

郭甲仍未罷休,把倒地的郭乙拽到窗臺下,狠狠將其頭部撞擊墻面,郭乙被撞暈了。

郭甲殺人心切,欲將郭乙丟到大門外的廁所糞坑,后因廁所糞坑洞口太小,遂拖著郭乙繼續前行。終于走到一座橋上,郭甲將郭乙拋到橋下。

為了確定郭乙已經死亡,郭甲又下河將郭乙拖到河灘處確認是否死亡,在確認死亡后,郭甲將郭乙的尸體用沙土掩埋,并在上面放置一輛廢棄兒童玩具車掩蓋。

郭甲作案返回家中后,與妹妹郭丙一起清理了犯罪現場的血跡,并將郭乙的用品丟棄偽造其去上學的假象。

2、“小惡魔”的案件分析

對于未成年人殺人,該如何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著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承擔按照年齡進行劃分。

(1)未滿十四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2)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

案件發生時,郭甲仍為未成年人,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符合刑法中關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規定。

郭甲對郭乙的追砍、拋棄以及用沙子掩埋等行為可以確定郭甲有故意殺人的客觀行為。

在主觀條件上,郭甲明確想要殺害弟弟郭乙,而且是直接故意的態度。

從客體上看,郭甲實際上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生命權。

所以,郭甲犯罪手段兇殘,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構成故意殺人罪。因其是未成年人,可以從輕處罰。

二、年紀小,手段狠,這背后意味著什么?

1、我國對于未成年人殺人犯罪的保護

未成年人因其年齡的特殊性,定罪量刑時要綜合考慮各個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與教育脫離不開關系,有些孩子沒有家長和學校的好好引導,不明白社會的基本規則制度,甚至接受到了很多錯誤的引導。

還有些是缺乏關心和愛護,性格扭曲,智力不正常等,總之未成年人年齡和心智尚未發育成熟,要求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有些苛刻。

另外,未成年年紀過小,在孩童時期便犯罪入獄,不僅不一定能起到懲罰犯罪人打擊犯罪的目的,反而會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出獄后錯過了成長的關鍵時期,過于影響其以后的道路。

完全按照基本的刑法規定來定罪量刑,沒有一絲變通,或許會適得其反。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司法實踐中一直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處理案件。

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其犯罪動機、性質以及社會危害性程度等,并且還要考慮是否初犯,是否悔過等。

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也不判處無期徒刑。

上述案件中,郭甲殺害郭乙的行為極其的殘忍惡劣,是什么讓郭甲對郭乙如此之恨呢?

原來是在其成長過程中,其弟多次將郭甲玩手機之事告訴母親,母親因為她玩手機之事毆打過她三四次,郭甲懷恨在心,且母親動輒毆打的暴力行為也給郭甲做了錯誤示范,最終才釀成了如此的悲劇。

案件審判中,考慮到郭甲是初犯,具有悔過和坦白情節,雖然造成了惡劣的后果,手段情節都非常的惡劣,根據刑法的規定也應當從輕處罰。

2、是否應該對未成年人重判?

故意殺人罪量刑規則具有模糊性,本罪的法定刑由重到輕,一般情況下直接適用死刑,導致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判定存在一定的盲區和不夠標準的情況,同類案件之間存在偏差。

所以可以考慮調整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刑順序,明確未成年人犯罪人的量刑標準。

三、結語

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重要的是其社會交往能力不足。

未成年人能夠辨認是非善惡、控制身體活動,并不意味著其能夠妥善地處理在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矛盾,遇到矛盾要么有樣學樣地反擊,要么忍氣吞聲產生巨大的心理問題。

犯罪行為的產生,更多是因為不良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所以不能由其負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比如留守兒童就由于長期缺少親情和監護,很容易出現心理健康和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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