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發放額度,是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比如剛開始是占工資總額的5%-10%。當整個系統運行的比較有效、平穩時,可以加大額度,有些企業的獎金額度,比工資還要高,甚至達到工資的150%。

員工離職公司扣了年終獎要怎么辦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而獎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圍。年終獎既然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離職為由不發年終獎,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同工同酬。這也表示,雖然年終獎發放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也不能隨意解釋、因人而異或違反公平原則。對于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后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因為法律并沒有要求企業必須發放年終獎,所以員工入職時與企業簽的勞動合同需要尤其注意,如果你很關注年終獎的話,勞動合同是目前唯一能保障員工利益的東西。

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就算員工提了離職,企業也必須遵照約定按時發放。假設事前沒有約定,公司在員工離職后制定了年終獎發放政策,離職員工可與公司協商,因為在勞動仲裁與訴訟實踐中,檢方一般會遵循對員工不利,規定無效的原則,公司將離職員工排除在年終獎發放范圍之外,損害了員工利益,規定對員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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