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如果是個人原因離職,那么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現實中,確有部分勞動者系個人原因離職,領取不了失業金也無可厚非。 但是更多的往往是用人單位虛報勞動者離職原因,比如勞動者離職真實原因是開除,或者裁員,或者協商一致等, 可用人單位在申報時統一按照勞動者個人原因離職去申報,這就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那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解決辦法:

和單位協商,要求單位及時改正錯誤,修改停保原因。(最好書面或者微信溝通,保留證據)如果有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能證明真實離職原因與申報原因不一致的可向社保局投訴。單位拒不改正的,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

如何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

1. 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2. 提供社保繳存記錄,證明自己共計可以領取多少個月的失業金(一般社保繳滿一年領取2個月,領取上限最多不超過24個月,以當地具體政策為準);

3. 提供非個人原因離職的證據,辭退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等

4. 提供因公司申報個人原因導致領取不了失業金的證據。比如社保局的回執,比如線上APP,網站申請駁回的截圖。

以上四項證據完善,即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參考當地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算清應當領取失業金的月份數。得出具體金額,要求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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